为强化机关纪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乌兰察布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人员除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否则安旷工处理。请假者要填写请假审批表,批准后送综合科具体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处备案,对请假事宜应有记录。
二、审批权限。副主任、调研员和副调研员向主任请假。主任因公外出和因病、因事离开岗位,分别向市委、政府请假,由综合科办理。办领导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外出开会以及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综合科通报,以便了解办领导行踪,协调工作。
科长、主任科员请假,由分管副主任签注意见,报主任批准。副科长请假由所在科科长签注意见报分管副主任批准。
副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请假3天(含3天)内由所在科科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同所在科科长签注意见,报分管副主任批准。
三、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一周以上者,需持乌兰察布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就医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按审批权限批准。
四、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第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五、假期期满后,及时到所在科和综合科销假,需要延长假期的,要在原定假期满前提出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和有关具体事宜,按自治区《机关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执行。
七、享爱休假范围。县编办机关正式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休假待遇。
八、休假的条件及时间。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1年安排一次休假。
九、各科在确保完成工作的情况下,为职工身心健康,要集中时间、统筹安排职工休假。无特殊情况年终年初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十、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可以跨年度安排。
十一、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二、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2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待遇。如在本年内休假再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