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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空编增人及工作人员录用调配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空编增人报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使用空编,提高编制使用效能,加强人事调配管理,规范录用调配程序,同时,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防止超编进人,从源头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不合理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五项制度”〉的通知》、《关于调整旗县(市、区)事业编制审批权限的通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空编增人录用调配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调配的政策和规定。

    2.坚持按编调配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严禁超编进人。除特殊急需引进人才外,满编单位“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

3.坚持人岗相适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与调入岗位匹配的原则,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到适当的职位(岗位)上,以充分发挥其特长和潜能。

4.坚持亲属回避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5.坚持专业人才队伍稳定原则。新招聘的教师、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在规定的服务期之内,一律不准调出区外,工作服务期满的(含试用期),可在本区本系统内调动,可参加系统外竞争性选拔或遴选,同时必须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同意。

    二、调动条件

   (一)人员调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调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编,须先经机构编制部门许可。

    2.人员调动应当具备拟调职位(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凡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必须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3.区外调入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般要求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到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其中调入机关的,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且已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区外调入人员身份必须属当地财政供养、在编和占编的人员,同时要求人事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严禁编外人员、人事手续不规范人员调入区内。

4.区直机关单位之间调动的,在空编和已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双方单位同意,并经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同意,报区编委会审议通过,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5.区直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在空编的前提下,双方单位同意,并经区主要领导同意,报区编委会审议通过,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6.按照公务员凡进必考有关规定,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参公单位人员不得调入机关,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人员可调入事业单位。

7.特殊引进人才调出和调入,须报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1.近两年年度考核中有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除试用期不定等次外)。

2.试用期未满的。

3.服务期限未满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乡镇工作不满3年(含试用期)的。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及立案调查的;近3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5.在区内工作不满3年的(参加区外公开选拔、上级公开遴选以及组织推荐的除外)。

6.政策规定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三、录用(调配)办法

1.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有空编,需要新进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选拔调任的人员外,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进行公开招考、录用。

2.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和转业士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由组织、人事、民政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拟安置人数,编制部门提供空编单位,提交编委会议定,进行妥善安置。

3.事业单位有空编需要补充人员时,可先从系统内部或区直其他超编的同一性质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中调剂解决;解决不了的,按照《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办法》(乌党办发〔2007〕36号)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4.同一性质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允许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员相互调剂或随人带编划入。其中公务员序列单位调动的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参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单位要具备参照公务员身份或公务员身份(工勤人员除外)。

5.区外调入人员必须持调出地区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核减单及调入部门的占编报告,方可到编制部门办理占编手续。

6.对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由编委会议定。

四、调配程序

(一)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由区外单位调入区内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编申请。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及工作实际需要,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并填写《编制使用审批表》,由区编委办进行审核。

    2.调动申请。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编制使用审批表》及拟调岗位要求,征得调出单位同意,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增加工作人员申请,并就拟增加人员条件和用人单位编制以及职位(岗位)等情况作出说明。

3.审查核实。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和进人要求,以及区编委办出具的《编制使用审批表》、《拟调动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调阅审核拟调人员人事档案,并在《拟调动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4.上会申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将调动方案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由区编委办向编委会提交上会申请。

5.会议研究。区编委会定期对人员调动事宜进行研究、审议和决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编委会。原则上调动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编委会议定同意后,由编办出具《准许使用编制通知单》(三联单)。

6.正式调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和区编委办出具的《准许使用编制通知单》(三联单),到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正式办理人员调动手续。最后持录用、调配、工资核拨手续和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编制部门办理列编注册事宜。

(二)从区内单位调到区外单位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符合调动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动申请。

    2.审核。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拟调动人员的申请和要求,对其在现工作单位的表现及现实情况进行初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3.调动。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调入单位所在盟市旗县(市、区)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商调函,经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4.减员。人员调动后,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凭相关手续及时到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办理减员、停发工资手续。

五、管理权限

    1.区委工作部门、人大和政协机关、纪委(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工商联、群团机关的公务员,党群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人员及所属其他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区委管理的其他人员,调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

2.政府部门副科级以下公务员、政府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副科级以下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属于不同管理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的调动,按照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选调生和特殊人才的调动,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4.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在区本级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按照有编有岗的原则,可以由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行文后须按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5.其他特殊情况人员调动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1.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权限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空编增人管理机制。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认真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没有《准许使用编制通知单》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批准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列入政府预算和核拨工资经费。

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3.坚决杜绝在上报调动材料时弄虚作假或因不负责任导致材料失实的情况,违者将取消调动审批资格,情况严重者将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4.调动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并按时报到,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团关系等。

5.严格规范人员借调(调训)程序,明确借调(调训)时间。

6.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7.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办理到龄人员的退休手续,同时做好与财政、社保等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并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减员手续。

8.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能权限负责解释。此前有关空编增人、录用调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