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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集宁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集宁区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集宁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管理全区机构编制工作。接受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中共集宁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三条  中共集宁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编委)下设办事机构中共集宁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编办),承担区委编委日常工作,为区委工作机关。区委编办归口区委组织部管理。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区委编委负责全区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1.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3.研究审核区直机构改革方案,经乌兰察布市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审定区直党政群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4.统一管理区直党政群机关职能职责调整;统筹区直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和事权划分。   

5.统一管理区直各部门的机构编制。

6.研究审定区直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7.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建设,研究完善机构编制规章制度。

8.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决策部署,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9.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区委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属于区委编委职责权限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区委编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区委编委会议在主任领导下审议、决定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1.区委编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可请其他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2.区委编委会议议题由区委编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经区委组织部部长审核后,报区委编委主任确定。

3.编委主任可视情况授权负责日常工作的编委副主任主持召开编委会议。

第七条  区委编委会议纪要印发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

四、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重要机构改革和重大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由区委编办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区委组织部部长审核并报编委主任同意后,提交区委编委会议审议。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审核区直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审定区直党政群机关三定规定。

2.研究提出科级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以及核定行政事业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等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3.研究审定区直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机构类别(以下简称五定)。

4.研究审定区直部门间重大职责分工。

5.审批行政事业机构调整、更名、加挂牌子;部门之间职能职责调整事项。

6.研究审定区直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7.研究审定为区直部门(单位)增核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事项。

8.研究议定区直部门符合条件的逆向调动工作人员的调配事项。(同一性质区直部门之间的调动,由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按照《规范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空编增人及工作人员录用调配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9.研究审定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行为作出的处理意见。

10.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

第九条  一般性机构编制管理及调整事项,经区委编办提出初步建议,提请区委组织部部长同意,由区委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提出股级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以及核定股级领导职数等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备案报批。

    2.研究审定在总额内统筹调剂使用行政事业编制。

3.按有关规定分配军转人员等编制。

4.区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区委编委议定的原则和标准,其他日常机构编制管理及调整事项,以及区委编委授权的事项,由区委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股级事业单位五定规定等事项。

2.区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文件签批

第十一条  凡涉及职能配置、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区委编委专项办理、统一审批。

1.凡属于区委编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均以区委编委名义行文。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机构改革等重大事宜的文件由区委、政府行文。

2.经区委编委会议通过的事项,由区委编委发文批复。批复文件由区委编委主任或委托负责编委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3.区委编委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委编办起草,区委编委主任或委托负责编委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4.因急需办理而不能及时召开区委编委会议研究的事项,经负责编委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及区委组织部部长提请区委编委主任同意后可传签审批。

5.区委编委授权区委编办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并由区委编委发文的事项,由区委组织部部长签发。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区委编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委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