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四子王旗纪委《关于转发<关于推行“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旗委编办“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为确保“一把手”权力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从行使职权的“法定性、准确性、操作性”出发,立足于规范班子“一把手”与副职成员的权力边界,梳理出“一把手”权力清单3个方面17项权力、负面清单5个“严禁”9个“不得”和4项监督机制。具体如下:
一、权力清单
(一)关于决策权方面
1、机构编制审核管理权。对全旗党政群机关、苏木乡镇和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对全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和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管理。
2、谋划部署主动权。决定对旗委编办基层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行政业务工作的谋划部暑,以及工作的时序安排等。
3、选人用人主导权。对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权和动议权;对上级党委考察使用干部具有推荐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以公务员考录、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等具有主导权。
4、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助)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投权) 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5、干部日常管理权。对干部的评优评先和惩戒追责,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勤)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6.财务资产处置权。对本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主导权。
7.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重要文件稿件、信息、纪要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重要会议主导权。作为召集(主持)人,决定重要会议(党组会、编委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
9.应急指挥处量权。决定对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10.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
(二)关于执行权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等,及时组织传达学习。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敢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暑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3、贯彻落实部署权。决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的组织方式、实施手段、力量配置等。
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等情况,并可提出意见建议。
(三)关于监督权方面
1、党建工作监督权。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班子成员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落实情况,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二、负面清单
(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有生活作风问题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三)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
(四)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插手选人用人、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审批监管等敏感事项。
(五)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不得对人事、奖惩等事项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
三、监督机制
(一)公开机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评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三)督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监督。
(四)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