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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

中央编办发〔2015〕16号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 人民政府: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在部分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现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2015年3月27日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和加强监督管理为重点,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通过试点探索总结经验、理清思路,为研究制定面上改革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二、试点内容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由国务院批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织试点市、县 (市、区)或 开发区就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现形式进行探索。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权交由一个部门行使,或者将一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权交由另一个部门行使。
  (二)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内容、范围和实现形式。重点研究集中哪些行政审批权,集中到什么程度,如何更好地实现相对集中行 政审批等问题。
  (三)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行政审批部门与承担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审批部门与同级其他部门及上下 级政府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办法和协调配合机制。
  (四)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设诉等。
  (五)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行政复议 机关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加强廉政制度建设。
  三、试点范围天津市所有区县,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广东、四川、贵州各 选择2-3个市、县 (市、区)或所属国家级开发区开展改革试点。
  四、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由省级政府负总责,试点所在地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试点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经省级党委、政府批准,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备案。中央编办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对试点的指导和相关政策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