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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三责联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责联检”,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组织部门会同编制、人事等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选拔任用责任、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责任进行联合检查(以下简称“三责联检”)
  第三条  “三责联检”的对象: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简称党政正职)。
  第四条  “三责联检”的主要方式为:以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开不同层面座谈会听取意见、个别走访调查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一般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开展,电可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榆查开展。
  第五条  “三责联检”的主要内容
  (一)干部选拔任用审查。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情况;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项纪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机构编制责任审核。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职能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情况等。
  (三)机关事业单位进入责住检查。公务员考录、调任工作情况;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建设情况;公开招聘人员情况;近几年内其他方式录用人员情况,包括政策性安置人员等情况;是否有不符合政策规定及未经公开招聘、直接录用的人员;在招聘录用工作中是否有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置情况。
  (四)其他需要列入“三责联检”的事项。
  第六条  建立“三责联检”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协调会议成员由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责联检”日常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编制、人事等部门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协调会议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要组成若干检查组,具体开展“三责联检”工作。
  第七条  “三责联检”情况反馈和通报
  (一)“三责联检”报告由检查组提出,并经“三责联检”工作协调会议同意后,向“三责联检”地区或部门党委(党组)进行书面反馈。
  (二)“三责联检”地区或部门接到书面反馈后,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整改方案于30日内报“三责联检”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三)由“三责联检”地区或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将“三责联检”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对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认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
  九条  “三责联检”的结果,作为“三责联检”地区或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机构编制调整、评优表彰奖励和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三责联检”工作协调会议应当针对“三责联检”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幽对策措施或者政策建议;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三责联检”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形成综合报告。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三责联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