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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中央编办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2011年9月6日  中纪发[2011] 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区团纪委、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为了加强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机构编制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分别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案件工作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纪检机关负责落实;需要对机构编制问题作出处理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落实。
  三、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需要纪检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纪检机关予以协助,纪检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五、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认为对责任人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但需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相应处理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予3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纪检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且依职责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纪检机关。纪检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八、移送案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