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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机构编制审批备案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发〔2012〕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盟市机构编制工作动态,监督检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备案内容
  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涉及机构编制审批的文件。主要事项有:
  (一)行政和政法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审批情况
  1.行政和政法机构审批情况,具体包括:机构设置、调整、升格、撤销、更名、挂牌和职能调整等;
  2.行政和政法专项编制审批情况,具体包括:编制调整、增加、减少等;
  3.领导职数调整情况,具体包括:领导职数调整、增加、减少、高配等。
  (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审批情况
  1.事业单位的机构审批情况,具体包括:机构设置、调整、升格、撤销、更名、挂牌等;
  2.事业编制审批情况,具体包括:编制调整、增加、减少等;
  3.领导职数调整情况,具体包括:领导职数调整、增加、减少、高配等。
  二、备案要求
  (一)实行盟市机构编制审批备案制度,是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盟市要充分认识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及时、真实、准确地向自治区编办备案。
  (二)各盟市印发的机构编制审批文件要在下发的同时向自治区编办备案(一式五份)。
  (三)自治区编办将此项工作列入对盟市机构编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每半年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盟市也可对旗县(市、区)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备案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盟市旗县机构编制处审批流程
  一、基本原则
  盟市机构编制的审批,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各盟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程序和权限审批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进行。
  二、审批范围和内容
  各盟市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职能配置、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总额等事项。
  三、审批程序及工作流程
  盟市行政事业机构编制审批按照“受理报告-审核论证-审理研究-批复执行-监督检查”的流程运行。申请设立、调整盟市副处级以上行政和事业机构,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额,由盟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出申请,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审理审批。
  (一)受理报告:对各盟市机构编制部门所报申请进行审核,要求报告明确设立机构和调整编制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
  (二)审核论证: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情况、拟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效果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分工情况、经费来源情况及其他情况;对盟市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充材料或回复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理研究:对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审理,无时限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初审后,提出审理和拟办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并报请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按照管理权限,需提交编委主任会议或编委会的,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四)批复执行:编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综合处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呈自治区编委领导审签。盟市处接文后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批复文件,领导签批后下发执行。
  (五)监督检查:批复下发后,对批复事项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盟市是否完全按照批复内容执行,并评估批复事项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