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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20年1月6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11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发布)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领导成员。   
  第四条 旗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拔担任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当有两年以上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或者三年以上苏木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三年以上党龄。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一;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从嘎查村、社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拔任用干部,注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三章 分析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 
  第九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对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由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组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苏木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苏木乡镇人大、政府领导成员;苏木乡镇内设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定数量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所辖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旗县(市、区)有关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街道领导干部人选,由街道办事处机关全体人员和所辖村、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六条 由旗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苏木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由旗县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交流提拔到苏木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经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街道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作为考察对象;也可以由苏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推荐,报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由苏木乡镇党委根据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由苏木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基本内容,把乡村振兴、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旗县(市、区)党委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苏木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书记拟任人选,由旗县(市、区)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苏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 
  (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 
  (三)苏木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委员;
  (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五)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委(纪检监察组)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察机构和审计、信访等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纪委(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第二十八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人数至少为两人。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较好思想政治素质、丰富工作经验并且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四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旗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旗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旗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
  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事前书面请示盟市党委组织部门:
  (一)旗县(市、区)机构变动或者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七)拟提拔任用人选因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职的;
  (八)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对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请示事项,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或者请示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四条 旗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盟市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旗县(市、区)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章 任职
  第三十六条 提拔担任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除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旗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旗县(市、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九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方法计算。 
  第六章 依法推荐、提名
  第四十条 苏木乡镇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四十二条 苏木乡镇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苏木乡镇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苏木乡镇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三条 由苏木乡镇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但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苏木乡镇、街道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两届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苏木乡镇、街道连续担任党政正职领导职务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同一苏木乡镇、街道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五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苏木乡镇、街道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苏木乡镇、街道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基建、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旗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干部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八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标准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十不准”纪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党委组织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问题,旗县(市、区)党委负主体责任,旗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直接主管的领导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旗县(市、区)党委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盟市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任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盟市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旗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核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1日起施行。2015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