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拟订本市登记管理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
(二)依法保护本市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协助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事宜;
(三)监督本市事业单位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况,处理违反规定的事件;
(四)负责本级登记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业务培训;
(六)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