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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纠正全市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在全市开展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二、治理内容

  (一)深入治理超编制限额进人问题。重点治理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制员额进人,造成人员超编的问题。

  (二)深入治理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重点治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和职数管理有关规定,超职数限额选拔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违反中央、省严格规范副秘书长配备等有关规定,突破机构“三定”方案核定的职数限额,超职数配备县区党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行为;违反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规定超配非领导职务的行为;擅自规定“改非”干部不占职数,自行设置“正副科级干部”等职位,违规搞“先进后出”,变相增加职数的行为;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超机构规格高配领导干部的行为。

   (三)深入治理超范围分设党政职务的问题。重点治理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范围在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构和事业单位)实行党政正职分设的行为。

   (四)深入治理随意按年龄划线调整配备干部的问题。重点治理违反规定,擅自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换届年龄要求及其工作部门正职随届任免的提名年龄要求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并作为平时调整干部任职年龄界限的行为;违反规定划定干部任职年龄界限“退线改非”、提前离岗、提前退养等,致使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行为。

   (五)深入治理违反规定程序乱进人的问题。重点治理违反中央、省有关公务员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等方面政策纪律规定进人的行为;以“人才引进”等为名,规避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相关规定和程序,变相违规进人的行为;严肃查纠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规进入公务员队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问题。同时,重点治理财政供养人员在编不在岗,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干部调离后继续在原单位领取报酬的行为;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退休和死亡不注销,继续按在职人员领取报酬的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澄清底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五个深入治理”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准确掌握相关情况,建立信息库,并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跟踪管理。

  (二)强化宣传教育。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重点,认真开展组织人事编制政策法纪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专门学习,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机构编制意识,提升干部人事编制工作纪律观念,增强按法律政策办事、按规则规矩办事的自觉性,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三)积极纠正、整改。坚持实事求是,是什么问题,就反映什么问题;有什么问题,就整改什么问题。对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依规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公开通报,切实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

  (四)建立长效机制。针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防患未然,着力构建科学管用、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4年5月开始,到2014年底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5月15日至6月25日)

   1.成立领导机构,组建工作队伍,制定治理方案或下发专项治理文件。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班子、工作机构及实施方案请于6月2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在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迅速召开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6月25至10月31日)

   1.各部门开展自查,自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自查过程中,针对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区分情况予以纠正整改。能够立即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需要一定时间进行纠正的,要立足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消化计划和措施,并尽快落实;确属本级本部门无法纠正整改的深层次、大面积突出问题,要专题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2013年10月15日前,各县区和市直单位将本地本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含相应表格)和整改消化计划报告书面报市专项治理办。

   2.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工作组,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重点督办和指导。

  (三)复核检查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复核检查,督促整改。复核检查面要达到100%。11月15日前,并将复核检查情况书面报市专项治理办。

   2.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复核检查,复核检查面要达到100%。

   3.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和整改消化计划,结合复核检查情况,对问题突出、自查自纠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强化措施,限期整改;对发现的瞒报、虚报、拒不整改,以及继续违规违纪等行为,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查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严肃纪律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上级业务管理部门不得干预下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更不得将其与评先评优、考核奖惩挂钩。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凡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问题的,在未按上级规定时限和要求消化到位之前,一律不得再配备干部担任新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对待治理工作,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态度不端正、不主动配合纠正,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依纪严肃处理。凡存在超编进人、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超范围分设党政正职、随意按年龄划线调整配备干部和实行“退线改非”、违反规定程序乱进人等问题,在未按上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整改到位之前,又产生同类违规行为的,直接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存在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未自查自纠到位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推进源头治理。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方面的文件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与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的,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完善的要及时修订完善。要进一步明晰干部人事编制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职权,建立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联动协作渠道和机制,完善干部人事编制工作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要用改革的办法、科技的手段解决引发干部人事编制工作不正之风的深层次问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努力把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的不正之风消灭在萌芽状态。

 

 

                                                                             丰镇市编办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