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确保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1号)、《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1号)文件要求,将开展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和检查内容
抽查方式为根据中央编办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
记管理系统中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检查内容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检查。(具体抽查内容见附件)
二、检查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县登记管理机关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项抽查。核查中,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听取汇报。听取各单位关于事业单位登记情况自查工作的汇报。
2、查阅材料。查阅各单位设立登记材料、变更登记材料、年度报告材料。
3、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各单位办公情况,各单位机构标牌悬挂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悬挂情况,单位印章使用情况等。
4、反馈交流。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负责同志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三、实地核查时间
核查时间为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确定核查单位,核查单位及时间另行通知。
四、实地核查程序
1、送达核查通知。核查单位及时间以本通知为准,不再另行送达核查通知;电话通知到视为核查通知送达。
2、进行实地核查。
3、形成实地核查记录。
4、反馈核查结果。
五、实地核查监督
1、编办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地核查工作,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核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核查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2、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时,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根据每年年度报告书提交情况和实地核查情况,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警告、处罚”“运转异常状态”的事业单位进行曝光,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责令期限改正。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据《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在办理机构编制、人员列减编、职数等有关编制业务时,将不予受理。核查结果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内容清单
此通知
中共化德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清单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细则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如下抽查清单:
单位名称: 日期: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情况 |
|
|
1 |
是否按时限报年度报告 |
是口 |
否口 |
|
2 |
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
是口 |
否口 |
|
3 |
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
是口 |
否口 |
|
4 |
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
是口 |
否口 |
|
5 |
是否在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
是口 |
否口 |
|
6 |
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
是口 |
否口 |
|
7 |
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
是口 |
否口 |
|
8 |
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
是口 |
否口 |
|
9 |
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
是口 |
否口 |
|
10 |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是口 |
否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