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18条
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27条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27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