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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问答(三)——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机构编制政策问答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一、出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答:出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从传统的、行政化的“编制管理”模式,向法治化、规范化的“法人登记”模式转变。

其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理解:

(一)对事业单位自身而言:确立了法人地位,赋予了活力与约束

1.确立法人资格,明确法律地位:《条例》最核心的意义在于确立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通过登记,事业单位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实体。这意味着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如签订合同、承担民事责任、提起诉讼和应诉等,从而摆脱了过去完全依附于主管行政部门的尴尬境地。

2.规范内部治理,推动政事分开:《条例》要求事业单位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这推动了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促使事业单位从政府的延伸机构转变为独立的公共服务提供者。

3.保障合法权益,激发内在活力:成为法人后,事业单位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为其自主运营、开展业务合作、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地激发了其内在活力和创造力。

(二)对政府和社会管理而言:实现了从“办事业”到“管事业”的转变

1.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条例》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从直接的、微观的行政控制(如审批人、财、物),转变为间接的、宏观的依法监管(监管其是否依法开展活动)。政府角色从“举办者”和“经营者”向“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转变,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

2.规范登记程序,实现统一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结束了过去管理分散、标准不一、程序混乱的局面,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3.掌握基础信息,加强宏观调控:通过登记管理,政府建立了全面、准确的事业单位法人数据库,掌握了各类事业单位的数量、分布、资产、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这为科学制定社会事业发展政策、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决策依据。

(三)对社会公众和市场经济而言: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维护了市场秩序

1.提升公共服务透明度和公信力: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这增加了事业单位运作的透明度,迫使它们更注重服务质量和公众声誉,从而提升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公信力。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明确事业单位的法人身份和业务范围,有助于厘清其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市场主体的界限,防止其利用模糊身份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从事营利性活动,从而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保障交易安全:对于与事业单位发生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如合作企业、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来确认其主体资格和信誉,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保障了市场交易的安全。

总结

总而言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程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从法律上看,它赋予了事业单位独立的法人人格,是法治建设在社会领域的具体体现。

从管理上看,它推动了政府管理方式的现代化,实现了从“办”到“管”的历史性跨越。

从社会上看,它规范了公共服务主体的行为,保障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为后续更深层次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行政类、经营类、公益类等)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因此,《条例》的意义远不止于“登记”本身,而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其影响延续至今。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旨在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发挥其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明确事业单位定义与公益属性

《条例》明确指出,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强调了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和非商业性。

2. 确立法人资格与法定条件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满足多项条件,如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为事业单位的独立运作和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基础。

3. 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登记管理工作。这明确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和管辖范围。

4. 规范登记程序与要求

《条例》对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在收到登记申请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核准登记后,会向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该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5. 强化监督管理

《条例》设有监督管理条款。例如,事业单位需于每年3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登记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6. 注重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条例》要求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这增加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

7. 细节操作由实施细则补充

《条例》是框架性的规定,许多具体的登记管理操作细节,则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例如,实施细则会对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等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总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核心特点在于其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和法人地位,通过分级登记管理、规范的程序、严格的监管以及强调公开透明,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框架。这套制度为事业单位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一部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并发挥其社会作用的重要行政法规。它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

 

章节

核心内容

主要条款举例

第一章 总则

阐述立法目的、事业单位定义、基本要求和管理体制

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第二章 登记

规定法人登记条件、程序、所需文件;登记事项;证书用途;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明确事业单位活动原则、财务制度、年度报告义务;以及违规情形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规定证书式样制定、条例施行前已成立事业单位的登记时限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登记条件与程序

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经费来源证明等。登记管理机关会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书与印章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凭此证书,事业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需将印章式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变更、备案与注销

变更登记: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备案程序:某些特定情况下成立的事业单位(如法律规定自批准起即取得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销登记: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时,应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前需在审批机关指导下完成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会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

活动与财务要求:事业单位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接受捐赠、资助也须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约定使用。必须执行国家财务、价格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监督。

年度报告: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印章,以及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行为,《条例》规定了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收缴证书和印章等处罚措施。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也会依法追究责任。

附则

《条例》附则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制定机关,以及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哪些基本原则?

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机构编制工作的相关规定,其核心精神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确立的原则一脉相承。虽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主要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行为,但其底层逻辑同样遵循机构编制工作的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这里有一个表格汇总了这些原则的核心要义:

基本原则

核心要义

坚持党管机构编制

确保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

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有统有分、有主有次,履职到位、流程通畅。

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

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发展需要。

重要说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未直接、明文列举上述表格中的“四项原则”。这些原则是在更高效力层级和更新的机构编制工作基础性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20198月施行)中明确规定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规范对象是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行为,例如:

规定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需要依法登记。

明确登记管理的机关和程序

规范事业单位的日常运行和监督

然而,所有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及其机构编制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循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准则。因此,《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所确立的“四项原则”同样是指导和约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遵循

如何理解“刚性约束”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体现?

“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在事业单位管理中尤为关键,具体体现在:

审批先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以及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按编用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配备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得超编进人。

预算挂钩: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核拨相应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实现编制与预算相结合的约束机制。

总结

简单来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具体规定了事业单位登记”这件事该怎么操作。而表格中提到的四项基本原则,则是从更高层面、更根本地指导所有机构编制工作(包括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法治要求。它们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必须遵守的”和“”。

 

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哪些机构编制工作环节作了规定?

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主要规范的是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这一特定环节,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虽然它不直接规定机构编制工作的全部环节(如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但登记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条例》中针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环节的主要规定,整理了相关表格,方便快速了解:

工作环节

主要规定内容

主要依据条文

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应按规定登记或备案。登记管理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条

 

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八条

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登记程序

明确了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等具体程序及责任。

《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机构编制工作并不仅仅只有“登记管理”。一个完整的机构编制事项(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等)通常还会涉及其他更为前端的环节。这些环节在《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有更为系统和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

动议:机构编制工作的启动,由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提出。

论证:对机构编制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深入研究。

审议决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审批。

组织实施:执行经批准的机构编制决定,其中就包括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规范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因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主要聚焦于组织实施”中的“登记管理”这一部分,确保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合法合规,并能向社会公示。

总结一下:

简单来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就像是给事业单位办的身份证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事业单位这个“法人”如何办理“身份证”(设立登记)、信息变了如何更新“身份证”(变更登记)、以及不再存在时如何注销“身份证”(注销登记)。而更前端的“要不要办这个身份证”、“为什么办”、“给多少信息额度”等问题,则由《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其他法规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