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共集宁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中共集宁区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中共集宁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编办)是中共集宁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受区委编委领导,承担区委编委日常工作,归口区委组织部管理。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区委、区委编委决策部署。

第三条  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制度、标准和评估办法等。

第四条  研究拟订区直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区直党政群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

第五条  统筹区直党政群机关职能职责调整,协调区直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和事权划分。

第六条  审议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置、调整、更名、加挂牌子,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负责管理全区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党政机构限额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  统筹推进全区事业单位改革;研究拟订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配合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

第九条  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区直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机构类别(简称五定规定)等事项。

第十条  对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法规情况,贯彻中央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机构编制管理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负责区直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区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区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区委编办实行主任办公会等会议制度。

主任办公会会议由主任主持,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并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涉及议题的股室(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列席会议。

主要任务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编委作出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讨论决定区委编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审议需要向区委、区委编委或市委编办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贯彻落实区委安排部署、区委编委决定事项,以及区委编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工作安排,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有关问题;研究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并制定相关措施;研究机构编制审理意见;研究机构编制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提主任办公会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各股室(中心)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审定。主任办公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区委编办主任签发 。  

四、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编办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及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情况,贯彻落实区委、区委编委有关会议、决策、指示情况,以及区委编办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要向区委、区委编委或向市委编办报告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对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通知以及情况询问、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反映的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全区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举措和经验,以及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向区委编委报告。

第十七条  区委编办重大事项向区委组织部部长报告;制定重大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提请区委、政府发文的,应当报区委组织部部长同意后向上报告;经报区委组织部部长同意,可以向区委、市委编办单独行文上报事项;根据职责权限可单独发文,也可以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区委编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委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