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
领导职数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经中央同意,2014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下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整改消化,总体情况向好,但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的问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管理范围。纳入本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具体范围是:各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为依据。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坚持从严管理。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坚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规范核定领导职数
(三)领导职务名称。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四)领导职务层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层次应当与机构规格一致。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另有规定外,正部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下同)正职为厅局级正职,副部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正职为厅局级级副职,正厅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县处级正职;副厅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正职为县处级正职或县处级副职。正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副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或乡科级副职。
(五)领导职务数量。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数量根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的规定确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地要按照“减少领导职数”的原则,制定出台核定数量标准。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数量应与其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
三、严格管理使用领导职数
(六)严格领导职数审批权限和程序。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评估论证后按程序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领导职数事项。
(七)建立领导职数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探索对下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数内,统筹平衡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量内,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各个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八)建立领导职数管理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建立领导职数管理台账,并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选拔任用干部。对未按核定领导职数选拔任用的干部,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机构编制事项变更手续,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审核把关时不得办理相关任职审批手续。
(九)建立领导职数公示公开制度。除涉密单位外,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公开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接受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
(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定领导职数,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核定领导职数,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的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对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肃查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已经明确规格的机构,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保留原职级的人员外,不得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应当明确过渡期限、消化方式,并按照《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规定的程序报批。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查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各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对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开展检查。要将领导职数管理情况列为巡视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内容。
五、组织实施
(十三)本意见印发后,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清理有关领导职数核定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此前没有规定的,要出台新规定;此前有规定但不符合本意见精神和要求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已经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调整到位,不得通过违规核增领导职数的方式消化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未完全调整到位前,不得配备同一职务层次的领导干部。上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