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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全县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有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中组部、人社部、审计署等五部委决定,今年要对各地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全面开展核查。为切实做好我县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做好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盘活机构编制资源、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查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查范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苏木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二)核查内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数配备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具体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见表一至表八)。
(三)核查时间。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核查于2014年7月10日前完成。
 三、核查方法和步骤
 核查工作主要分为单位自查、联合审核、公示监督、信息汇总等环节。
 1、单位自查。要严格按照核查标准和要求,整理查看机构编制审批文件,查阅人事档案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等资料,对规定的各项核查内容逐一进行核查和清理规范。单位自查完成并经主管部门复核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采集表。
 2、联合审核: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工,对各单位报送的核查信息进行联合审核和实地核实,实地核实的比例不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40%。对违规设置的机构和违规核定的编制、不符合人事和编制管理规定的列编人员以及“吃空晌”人员等问题,核查联审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分析研究,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收回闲置的编制。
 3、公示监督。核查工作机构组织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机构和人员编制基本核查信息,公示天数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信息汇总。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核查信息进行统一汇总和上报,并将本单位由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核查表报编办(纸质和电子版同时上报)。同时编办负责将验收合格的核查信息在实名制系统中予以更新并上报。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核查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牵头实施,会同编办、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核查联审工作机构,并抽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核查的全面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配备情况的审核认定;人社部门负责编外人员核查信息的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审核认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完成好核查任务。
 2、各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对于违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纪律和核查纪律的,要依照《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