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开展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机构编制部门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为机关、群团发放统一式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各级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始发放工作。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编办授权,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本级机关、群团的赋码工作,赋码发证时使用“XXX盟(市)或旗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
三、工作事项
1.赋码及证书发放。机关、群团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刊载事项变更时,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填写表格、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赋码机关接受申请单位材料并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机关、群团赋码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初始发证程序。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其他有关事项。《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及服务指南请登录“事业单位在线”首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栏查询和下载。(http://gjsy.gov.cn)
四、工作要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是国家赋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新任务,也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赋予各级登记机关的新使命。各级编办要高度重视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按照全区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培训会议有关要求,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宣传指导及信息公开。要尽快充实工作力量,配置硬件设备,制定工作计划,主动与有关单位衔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方便办事单位,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