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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请销假制度
时 间: 2015-04-17        来 源: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规范工作人员请销假和外出学习、出差等活动,根据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或外出学习、出差和参加会议等,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如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私自离岗的,造成事故的,由本人全权负责、承担。
现将有关请销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全体干部职工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假种类别及其相关依据
1、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年休假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病伤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核定假期。
3、事假由干部职工本人、股(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办主要负责人共同严格控制。
二、请销假手续
1、职工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必须假前出具书面请假条;因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手续。
2、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另行办理请假手续。
3、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作旷工处理。
三、批假权限
1、半天以内的假由各股(局)负责人审批。
2、半天以上(不含半天)至1天的假由分管负责人审批。
3、1天以上(不含一天)的假由办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其他相关规定
1、职工请假后,应及时将审批的请假手续报综合股存档。
2、职工请假必须办理好工作上的交接手续,确保所从事的工作不受影响。
3、职工假期满后,应及时到综合股销假。
4、所有在岗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上下班制度,每天坚持履行上班签到手续。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机关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开始执行。
   

                       凉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