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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时 间: 2015-04-24        来 源:
 第一条 为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党支部对全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负总责。 第三条 党支部书记对办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班子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办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领导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股(局)负责人对所属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八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十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三)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四)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作业绩;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四)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 贯彻实施本制度,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