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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报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机编办发〔2021〕2号

  

县委各部、委、办,县直各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县级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案)的报送和事业单位“三定”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科学制定本部门(单位)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案)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需要和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在与县委编办审理组沟通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具体意见并提交改革方案(草案)。

  二、改革方案(草案)报送范围

  县编委(办)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县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学校(含幼儿园)、医院等不在改革范围内的单位,也需重新报送方案。

  三、改革方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现有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改革调整的主要内容及依据、整合后保留的事业单位等有关内容。其中,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须按“三定”模板单独报送“三定”规定(草案)。具体行文格式详见附件。

  (一)关于机构整合

  1.跨部门组建或调整的事业单位。按照先转隶、后“三定”的要求,由转隶后的主管部门(单位)在与相关转出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转隶意见。待县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印发转隶通知后,统筹提出改革方案。其中,县委和县政府直属管理的11个事业单位:县档案馆、县委党校、县融媒体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发展研究中心、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县湿地保护中心由县级领导牵头挂帅,按程序统筹推动。

  2.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按以下要求,统筹提出本部门调整后的事业单位设置意见:

  一是本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政策研究、技术支撑、数据信息、监测评估、财务管理、机关后勤服务等运转所必需的支持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整合为1个综合服务保障机构。

  二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功能定位,将现有这类事业单位按照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定位,整合为1-2个事业机构。

  三是不适宜进行机构整合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改革方案起草阶段,要进行深入研究,列明单独设置的法律法规依据,对保留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与县委编办审理组协商一致。相关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等。

  (二)关于机构设置

  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1.关于事业单位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挂牌机构,从严控制事业单位挂牌机构的数量。挂牌机构不得独立办公,不得单独设立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

  2.关于主要职责任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应明确、清晰,注重突出公益属性,体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法定的原则并与事业单位性质相符合。职责任务的表述用语要准确清晰,能够有效反映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责任、所具有的权限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除保留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外,其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所承担职责任务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家部委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文件;机构编制部门文件;主管部门委托授权文件等。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依据要符合时效性原则,在正式报送的改革方案(草案)中要说明其发布机关、时间、文号、条款。

  3.关于机构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和履行职能情况,保留或重新组建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应重新明确其为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不再设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4.关于内设机构。按照精干和综合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只设一级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要规范、简洁、明晰,其排序与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表述顺序基本对应。

  (三)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关于精简编制。在规范机构设置的基础上,视情况精简收回事业单位空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要精简收回全部空编:实行“双法人”运行、承担生产经营活动职能、职能萎缩或业务量不饱和、现有编制超出编制标准以及其他需要核减编制的情形。

  2.关于规范编制结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定编标准和结构、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必设工作岗位等情况,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所占比例。

  3.关于规范职数核定。机构整合后,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职数数额和名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党组织的领导职数,包括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领导职数等按有关规定核定。对于超出现有标准的职数予以核减,可保留原领导岗位人员待遇,给予3-5年的过渡消化期。

  (四)其他方面

  1.严控新增机构编制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上在本部门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2.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落实中组部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关于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8〕48号)要求,参照管理事业单位需要重新审批的,在新的“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印发后,具体由相关审批机关按程序办理。

  3.平稳衔接财政支持保障政策。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确定相应的财政支持方式和数额,使之相互匹配。新组建的单位,根据类别划分情况相应调整财政支持保障政策。

  四、组织实施

  各涉改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研究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案),并与县委编办审理组(具体见附件3)沟通一致,经本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于2021年2月下旬前报县委编办。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案)上报审批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通知有关精神,如实填报相关情况。

   

  

附件:1.××部门关于所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案)的请示(参考模板)

    2.××中心(院、所、馆、站)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参考模板)

    3.县委编办审理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中共商都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商都县关于报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案)有关事项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