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商都县委、商都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决策部署。
(二)统筹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商都县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推进商都县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商都县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商都县党政群机关和乡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配合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
(四)统筹商都县党政群机关和乡镇职能职责调整,协调商都县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和县与乡镇之间事权划分。
(五)负责县直机关及事业单位日常机构编制管理事宜。按照权限,管理全县股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等事宜。
(六)负责管理商都县各级行政事业编制总额。
(七)统筹推进全县事业单位改革。研究拟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
(八)按照权限,审核审批县直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机构类别等事宜。
(九)监督检查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决策部署执行情况,査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十)负责全县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统计、实名制和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稳信访、食品安全、脱贫攻坚等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