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部署安排,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县乡职责关系,规范基层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是指旗县(市、区)职能部门将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外)委托或交由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担的,应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基础上,经旗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盟市级政府批准实施。如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确需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担的,由旗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条 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按照依法依规、权责对等、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旗县(市、区)政府应建立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旗县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机构编制、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承担准入事项职责分工、法制审核、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工作衔接等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原则上应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旗县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应明确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审核结果等。盟市级政府应建立职责准入批准工作机制,明确批准程序、批准时限及结果等。
第四条 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程序
(一)申请。旗县(市、区)职能部门对确需由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担的行政事务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书面征求苏木乡镇和街道意见,形成协商意见。经协商一致后,旗县(市、区)职能部门向旗县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职责名称、工作目标、权责内容、法定依据、协商意见、责任分工、办事流程、完成时限、运行机制、人员安排、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审核。旗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审核申请事项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必要时,可听取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审核时,应重点审核工作内容、法定依据、责任分工、协商意见、保障措施等内容。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准入。针对阶段性、临时性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由旗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事项报盟市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退出。职责准入事项已完成或由于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担的,旗县(市、区)职能部门或苏木乡镇和街道应参照职责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并书面告知相关各方。
(五)动态调整。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转为常态化工作,属于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事项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清单或权责清单。对已列入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清单以及权责清单的事项,苏木乡镇和街道应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条 经批准的职责准入事项,旗县(市、区)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苏木乡镇和街道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技术力量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盟市应建立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批准工作机制。旗县(市、区)政府应在盟市指导下,建立完善本地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审核机制、退出机制、工作程序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 旗县(市、区)职能部门未经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担。同时,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硬性招派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担。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不宜纳入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事项。
第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宜,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依纪查处和纠正。
第九条 如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