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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受理范围及条件发布时间:2023-05-06 来源:
 

 

()、办理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条件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

(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举办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名称发生变化的按照审批文件规定,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登记结果 

经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取得登记事项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办公地址    

乌兰察布集宁区察哈尔西街党政大楼81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