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申请条件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
(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举办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名称发生变化的按照审批文件规定,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四)、登记结果
经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取得登记事项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办公地址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党政大楼81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