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单位报送并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三)、办理要求
经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经举办单位保密审查通过的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办理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将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在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予以处罚。
(五)、办公地址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党政大楼81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