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的申请与办理。
(三)、申请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或毁损。
(四)、登记结果
经核准补(换)领的事业单位取得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办公地址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党政大楼81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