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等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登记结果
经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终止法人资格,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予以收缴。
(五)、办公地址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党政大楼81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