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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

 中央编办发〔2016〕20号

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 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和 社会活力,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辽宁、安徽、湖北、湖南、广西、宁夏等6省 (区)选择部分市、县或开发区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同意先期开展试点的河北、江苏省在巩固深化前期试点成果基础上,积极稳妥扩大试点范围。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市、县及各类开发区开展试 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批准,并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市、县进行试点同时,在各类开发区积极推广行政审批局 等模式,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其他省份如需开展试点或适当扩大 试点范围,可参照执行。
  三、试点城区要加大探索力度,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及时反馈情况,着力破解试点中的困难和共性问题,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要加强地区之间的政策配套和工作衔接,以服务企业群众相关的数据为切入点,探索基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信息共享的措施办法,努力破解“信息孤岛”问题。因调整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四、请按照《中央编办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试点方案批准后,30日内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附件:《中央编办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5〕16号)(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