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伍,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是解决农业领 域分散执法等突出问题的根本举措,是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的必然要求,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要求,现就深化农业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整合组建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 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整合农业执法职能,积极创新农业执法机制,着力提升农业执法水平,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改革,组建一支政治信念坚 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队伍,实现农业执法机构规范设置、执法职能集 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 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 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 的领导贯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 项,将农业领域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归并,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执法。厘 清层级职责,推进执法重心下移,重点强化市县执法责任, 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权,完善执法程 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 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 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纳入地方机构改革统筹部署,进行总体设计、科学安排,分 级实施、有序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执法队伍。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设立一支执 法队伍的要求,将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 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对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水域渔业执法任务较重、已经设有渔政执法队伍的,可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与渔业管理职能相衔接,具体由省级党委研究决定。已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继续探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农业农村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二)理顺层级职责。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 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案件涉及区域、案情重大复杂程度、 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不同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的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和执法重点。
省、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 责,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外,主要负 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执法 职责,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内 设机构集中行使、统一执法。个别业务管理有特殊性的领 域,如确有必要,由省、自治区按程序另行报批。省级农业 农村部门可以按程序调用市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已设立省、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要进行有效整合、 统筹安排,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逐步清理消化。直辖市农 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层级配置,由地方党委按照中央减少 多层多头重复执法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日常执法 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设区的市主要承担法 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并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 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 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 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 级设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和 组织协调,不再设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副省级城市、 省会城市的中心城区可实行以市级为主执法体制,区级不再 设立执法队伍,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实行以区为主执 法体制。县(市、区)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后, 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 落实形式,压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和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 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 “局队合一"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 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 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
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向乡镇延伸机制。按照构建 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要求,整合利用农业领域设在乡镇 的站所、力量和资源,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 调查取证等工作。在乡镇探索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 立乡镇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 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有序整合 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 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 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 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 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兮益类事业编制,由 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用于解决农业相关领域用编需求。
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严禁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加大执法培训力度,着力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执法人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四)规范执法事项。全面清理、优化和精简执法事项, 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 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 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 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时进行清理修订。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 制,推进“互联网+执法",优化和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五)健全执法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 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 核制度,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执法评价体系。严格落实“谁 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全面推动以案释法,将普法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内部、层级和外部
监督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地方、 部门保护主义。
(六)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农业农村部门内部分工协作 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检验 检测等其他机构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 合力。强化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农业农村部门间的执法协作 和协同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完善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 调配合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 等部门的情况通报和案情会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加强信 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的衔接机制,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防止有案不移、有 案难移。
(七)强化执法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落实农业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 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 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严禁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加强执法 标准化建设,加快健全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 设,推行网上办案,实现信息共享。制定不同层级农业执法 装备标准,统筹配备执法装备,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 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 一线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程序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八)加强党建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执法工作的 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 织建设。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情况,及时建 立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加强对改革实施、执 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 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 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组建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队伍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 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确保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 定。农业农村部要加强对地方推进改革的指导,会同中央组 织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各地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中央和国家 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明确改革配套政策,支持地 方推进改革工作。
(二)加快实施,确保进度。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纳入地方机构改革统筹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省级改革 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基本落实到位,市县级改革要在 2019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在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中作出 具体安排,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实施。
(三)严肃纪律,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 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抓好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改革任务落实。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机构,要 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改革、拖延改革。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肃财经纪律, 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 舆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平稳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