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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编办《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4】8号)和乌兰察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乌机编字【2015】14号)精神,兴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兴和县国土资源局增挂“兴和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能。同时批准了《关于整合兴和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将原来由国土资源、房管局、林业、畜牧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整合,并构建资源共享的统一登记平台,归口由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并明确,现有依法登记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的继续有效。确保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完善,组织发放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

    我办正在制定符合当地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的“三定”方案。本着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尽快从相关部门划转相应的人员、编制等到不动产登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