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兴和县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二) 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核兴和县直属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 根据市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研究拟定全县各级行政编制分配使用方案,负责单列编制及各类专项编制的管理。
(四) 负责审核县直和乡镇股级(含股级)以下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更名、挂牌及职数等事宜。
(五) 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含领导职数)和经费来源。
(六) 监督检查全县各级机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证的登记和发放工作。
(七)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编审批工作,拟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以编制为依据的增人计划。
(八) 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组织监督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级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机关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 定期组织召开编委会,研究制定全县机构编制工作和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