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和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从2015年度起,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及时间要求
凡在兴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各事业单位要对所报送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过期未报送的,系统将自动冻结。请各事业单位认真做好年度报告工作。
对已审核通过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兴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在兴和县机构编制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网址wlcb.nmgbb.gov.cn/xhx/。
二、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时主要提交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决算12表为准,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章),如资产负债表增减超过20%需提供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加盖主管单位财务公章。
3、财务不独立的事业单位需提供开办资金证明,加盖主管单位财务公章。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情况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要求,从2016年起,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证书补(换)领时,全部使用新版的《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代码15位系统自动生成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凡涉及办理上述事项的事业单位,暂不能更换证书,因“三证合一”等原因,我局目前还没有收到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望各事业单位谅解,互相转告。
兴和县编办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