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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摘要

  1、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6条)。

  2、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6条)。

  3、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59条)。

  4、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中发[2011]5号)。

  5、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分类前,要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经费来源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国发[2011]37号)

  6、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7、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统筹研究、合理规划一定时期内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实行动态调整,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公益服务供求变化状况,调整事业单位类型和机构编制,做到有减有增。优化资源配置,按照科学布局,高效便民的要求,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结构调整、资源共享,合理设置事业单位。

  8、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内容:

  (一)机构。对机构设置和实际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的事业单位,分别予以撤销或整合。应予撤销的机构主要包括: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为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应予整合的机构主要包括: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职责相近、重复设置的等。

  (二)编制。在规范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严禁超编进人,现有超编人员逐步消化。对于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要相应核减编制。

  清理规范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不得突击提拔干部和盲目扩大编制。

  9、对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完善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充实完善涉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管理的内容。制定全区事业但机构编制标准,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结合分类改革,统筹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探索编制总量管理和结构管理,逐步建立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增强机构编制资源效能。

  10、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分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它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具体内容是:

  (一)机构。对机构设置和实际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的事业单位,分别予以撤销或整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1、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事业单位。

  2、虽经批准设立,但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

  3、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它外聘人员承担的事业单位。

  4、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事业单位。

  5、没有任务或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事业单位。

  6、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撤销的事业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

  1、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以及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

  2、重复设置、职责任务相同或相近、职能交叉、设置不合理的事业单位。

  3、因主管部门撤并或职能调整,需相应进行调整或合并的事业单位。

  4、由于其它原因需要合并的事业单位。

  (二)编制。在规范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编制进行清理,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严禁超编进人,现有超编人员逐步消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要相应核减编制:

  1、机构撤并和职责任务萎缩的事业单位。

  2、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

  3、国家或自治区有编制标准,但现有编制超出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

  4、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核减编制的事业单位。

  清理规范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编制问题内调剂解决。

  11、去年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期间,除中央和自治区明文规定和有明确要求,以及涉及民生问题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事业机构编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到位。自治区副主席潘逸阳在全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2年3月22日)